|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部政府网站公众留言工作的通知 |
|
| 2006-06-30 18:32 文章来源:信息化司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商信字[2006]19号
商务部政府网站“公众留言”栏目是我部与公众联系的重要窗口,是为民服务的重要平台,是公众对政务公开进行监督评议的重要渠道,是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公众留言在我部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我部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重要举措。
结合一段时间以来公众留言回复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强与社会公众的互动和沟通,提高我部公共服务水平,经部领导批准,现对我部《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我部政府网站公众留言、公众邮件办理工作的通知》(商信字[2003]8号)进行完善和修订,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公众留言相关工作
部机关各单位、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要重视公众留言,把公众留言作为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渠道,认真对待公众意见和建议,做好本单位公众留言的回复、参阅和处理。
(一)公众留言的回复
1、信息化司作为公众留言的首先受理单位,对于能够直接回复的,应直接回复。信息化司能够直接回复的公众留言是指:
(1)过去已回复同类留言因而已有回复口径的;
(2)有关单位已经向信息化司提供回复口径的。
2、没有现成回复口径和业务性很强的公众留言,信息化司根据业务职能分工,填写《政府网站公众留言转办件》(格式见附件),转相关单位办理,办理单位的主要领导应批转相关处室按规定提供回复口径,由信息化司按统一格式回复。
(二)公众留言的参阅
对于供参阅、可不必回复的公众留言,信息化司将根据留言内容和业务分工,填写《政府网站公众留言转阅件》(格式见附件),转相关单位参阅。
1、各单位收到转来的参阅件应由单位主要领导批转有关处室参阅。
2、各单位在参阅时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回复或通过信息化司回复。
(三)公众留言的呈报
1、信息化司负责每日将公众反映集中、涉及面广、有代表性的公众留言呈报部领导阅示。
2、对部领导批示的公众留言,各单位应及时办理,办理情况报办公厅备案,并将留言原件存档,抄信息化司。
二、公众留言回复的时限要求
(一)信息化司对公众留言直接回复、转办,期限为1个工作日。
(二)转各单位办理的公众留言,办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三)收到转办、转阅件的单位如认为该留言事项非属本单位职能范围,应于收到转办、转阅件后2个工作日内填写《公众留言退办、退阅单》(格式见附件),说明情况,以便及时改转其他单位。
三、建立公众留言回复复核制度
转办公众留言5个工作日未回复的,由信息化司以《公众留言逾期未办理通知单》(格式见附件)形式告办理单位主要领导;再经过5个工作日仍未回复,信息化司应填写《公众留言逾期未办理情况呈报单》(格式见附件)报部领导。
四、建立定期摘报
(一)月报:信息化司每月第一周对上月的留言情况进行综合统计,撰写月度情况分析报告,并登载于《商务部信息化简报》。
(二)“部长接待日”公众留言摘报:在部长接待日,信息化司提交前一个月的公众留言汇总打印稿,供部领导参阅。
五、其他规定
(一)商务部政府网站公众邮件的回复工作参照公众留言规定。
(二)原商信字[2003]8号通知如与本通知冲突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
1、《政府网站公众留言转办件》格式
2、《政府网站公众留言转阅件》格式
3、《公众留言退办、退阅单》格式
4、《公众留言逾期未办理通知单》格式
5、《公众留言逾期未办理情况呈报单》格式
商务部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