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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电子商务重点联系企业推荐工作的通知
2009-05-11 15:02  文章来源:信息化司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近年来,电子商务作为现代信息技术在商贸流通中的具体应用,对于企业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拓展商务发展空间,增强企业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的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当前处在全球金融风暴的严峻形势下,电子商务的推广应用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扩大国内消费需求和保持外贸稳定增长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政府机关与企业联系,了解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状况,为制定国内电子商务促进政策提供参考,商务部决定开展电子商务重点联系企业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

  (一)了解国内企业电子商务的应用情况,为实施全国范围的电子商务统计和制订电子商务促进政策打好基础。

  (二)加强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与电子商务企业的沟通联系,充分了解企业需求,解决企业困难,指导企业合法开展电子商务业务。

  (三)鼓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符合本地情况的电子商务促进措施,对本地电子商务企业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

  (四)鼓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加强电子商务发展方面的相互学习与交流。

  二、推荐范围

  推荐企业包括一般电子商务企业和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两类。一般电子商务企业指直接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的企业;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指为交易双方提供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自身并不直接从事交易的服务型企业。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仅负责推荐总部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

  三、推荐数量

  各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首批推荐的电子商务重点联系企业每地不多于50家,不少于10家。

  四、报送要求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推荐企业一次性填报《电子商务重点联系企业推荐表》(附件1),对填表信息进行审核后,于2009年5月29日前报商务部(信息化司)。

  企业填报《电子商务重点联系企业推荐表》以2008年底数据为准。

  五、联系方式

  商务部信息化司为电子商务重点联系企业推荐工作联系单位。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确定一名主管信息化工作的处级干部作为联络员,并填写《联络员报名表》(附件2),于5月15日前反馈商务部信息化司。

  联系人:李旺源  韩清晨
  电 话:010-65197905 010-65197840
  传 真:010-65197440
  E-mail:liwangyuan@mofcom.gov.cn

  附件:1、电子商务重点联系企业推荐表
     2、联络员报名表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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